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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解读近日,我厅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黑交规〔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相关造价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我国首部造价方面的部门规章《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从国家层面完善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确定了全过程造价监管机制,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法可依、遵章可循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原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黑交发〔1998〕262号)发布至今已超过二十余年,与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我省目前管理情况不相适应。因此,制定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管理职责、造价依据、造价确定与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对照《办法》的五章三十条,主要是进行贯彻落实及细化分解完善,并结合实际,对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细则》总体突出了造价管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核定”流程,明确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各环节的造价确定和控制的全过程的管理。 (一)第一章总则分为四条。分别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造价活动的定义及基本原则4部分内容。 本章明确了适用范围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包括对从事造价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的行为管理。明确了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定义,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工程造价定额制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预算、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新增单价、变更费用、费用索赔、材料价差调整、工程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活动。 (二)第二章管理职责分为五条。分别规定了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责任体系涵盖的内容,突出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省造价站、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参建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审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各方职责,以及对造价工程师的相关要求等5部分内容。 本章为新增章节,将《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及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九、二十条等内容分解细化单独成章: 一是结合我省实际的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情况,将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细化。 二是系统性地完善了项目建设造价管理的主体权责体系,并对参建各方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是结合部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应当按需配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 (三)第三章造价依据分为三条。分别规定了造价依据的定义、补充定额的编制及造价软件的要求等3部分内容。 第十条中明确了造价依据的主要内容和管理层次。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四新”专项补充计价依据的组织开展原则。 (四)第四章造价确定与控制分为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投资估算、概预算、招投标过程中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要求,以及对费用控制,调整概算、变更费用的规定和对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等13部分内容。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分为八条。分别为监督责任的要求、监督管理的内容、省级造价信息平台的公开、造价活动的信用评价监督、监督方式以及对监督结果的处理等8部分内容。明确完善了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检查的7项内容 (六)第六章附则分为三条。分别明确了公路养护工程可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执行及实施日期等。 三、关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实施细则》的宣贯。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相关造价从业人员要通过接受培训、参加学习等方式,学习贯彻落实《实施细则》。 (二)及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与《实施细则》不相符的造价管理制度和文件。 (三)做好监督检查。在今后的公路建设造价监督检查中,各相关管理单位要重点加强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